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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县一药店出售过期医用胶带没收+罚款2000元!
    来源:188金宝搏发布:2025-03-04 20:15:21访问量:1

      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源某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寿县经济开发区定湖大路店展开日常监督查看,发现其店内货架上标示为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产的“资坊堂”医用压敏胶带6件与其他医疗器械一同摆放在货架上待售。上述产品标签标示了医疗器械备案号:苏常械备20153114号,出产日期:2021年9月5日,有用日期:2024年9月4日,标准:1.2cm*900cm等信息, 该产品归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店内价格:4.0元/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 24.0元。当事人现场能供给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收据和相关记载,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逾越有用期的医疗器械6件。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查询。

      当事人称上述“资坊堂”医用压敏胶带由安徽源某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配送,购进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共购进12件,进价1.3元/件,购进总金额为15.6元。出售记载显现,当事人别离于2022年9月2日和2023年8月20日售出上述医疗器械4件和2件,到查看当日未售出的6件已逾越有用期。当事人称因店内生意欠好,上述医疗器械出售量不大,因个人忽略未及时清洗收拾货架,导致上述医疗器械逾越有用期。

      当事人运营逾越有用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则。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参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分裁量基准的告诉》(皖药监法〔2024〕15号)附件2《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分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项和本基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则,经归纳裁量,本局决议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减轻处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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